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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2014-12-29 14:35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一、公务卡是指用于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用于我院在职的全体正式职工。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对新增人员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财务处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停用手续,还清卡内债务。

3、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并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4、公务卡的透支额度按照银行规定核定(经常发生公务消费人员的透支额度与银行协商制定),调增信用额度,须事前经财务部门及院领导同意。

5、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活动支出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持卡人个人行为,持卡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6、公务卡不能用于个人消费结算,由于个人消费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7、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8、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0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3、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等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4、持卡人应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注:文件规定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提供的报销凭证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2)持卡人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的罚息、手续费等;

(3)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4)其他不符合本院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6、严格执行(财库[2011]160号)《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文件。

下列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使用现金结算。

四、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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