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2011】2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1年4月6日起,我市将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住房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缴存单位之间转移及缴存单位与集中封存户之间转移)和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两类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全面放开后,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均可在任一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全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具体包括汇缴缴存业务、汇缴个人补缴业务、汇缴转封存业务、本市转移业务、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个人信息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龙卡密码变更业务,以及全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补充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跨区县办理的业务范围参照住房公积金业务执行。
四、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和油田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职工,仍应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缴存、提取业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