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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012-03-26 09:48

2011年4月6日起执行

一、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含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信用良好”的标准

信用良好是指借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当前不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2.贷记卡当前不存在逾期;

3.准贷记卡不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不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不存在近两年内贷款有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7.单笔贷款不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8.不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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